关于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 :2017-10-28 点击 : 0 栏目 :新闻中心

各有关单位、考生: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确保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48号)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已经发布鉴定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职业,20171231日之前,按原计划正常组织考试。

二、2018331日前,对参加全省统考和日常鉴定并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安排一次补考。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知为准。有关补考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已报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鉴定的考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考试或退考退费。选择退考退费的,请于922日前向原报考机构作好退考退费登记,并填写《个人弃考声明》(附件1)。逾期不登记退考退费视为选择继续参加考试。请有关报考机构务必做好考生退考退费登记工作,并于930日前报送名单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届时将按照原路退回的方式退还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四、有关双证书后续工作参照粤人社函〔201724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执行。部省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于20171210日前提交《双证书毕业生计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附件2),市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由当地人社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后,1230日前统一报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有关安排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